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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生組 - 防疫專區 | 2021-07-28 | 人氣:321

依教育部110年7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92392 號函,自110年7月27日起至110年 8月9日二級警戒述期間,家長如有親自照顧「12歲以下(意即未滿13 歲)之學童」,或「國民中學、高級中等學校、五專一、 二、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」之需求者,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「防疫照顧假」,前述家長,包括父母、養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 照顧兒童之人(如爺爺、奶奶等)。